吴强因保管不善,将C0055895号,德府国用(2014)第1937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强
2025年6月11日
上一篇: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司法裁决)
下一篇:方翰霖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