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将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鼓励当事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含全款购房、贷款购房)等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到属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或不动产抵押前置便民服务点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群众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步收集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材料,到属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或不动产抵押前置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机构及时办结。
(二)存量房预告登记。买卖双方到属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交存量房预告登记所需材料,登记机构及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德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的规定,预告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官网下载或现场获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现场提交);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场提交或通过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现场签订)。
(二)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官网下载或现场获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现场提交);
3.自行签订的交易合同(现场签订)、网签备案合同(现场提交或通过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现场签订)。
四、证明效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登记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特此通知。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1日
上一篇: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围绕建设项目开展“交地即交证” “交房即领证”“竣工即交证”和 “抵押即交证”等工作的通知